永利皇宫463cc

    撤销三年不使用

    2017-03-02 01:25:29

      业务详情

     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《商标法》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。

      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第(四)项规定:使用注册商标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,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:……(四))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。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“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” ,简称为“撤销三年不使用” ,俗称为“撤三” 。

      撤三必要性

     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 ,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。企业在申请商标时 ,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,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 ,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,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,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。

      办理流程

      

  • 上一篇:无效宣告
  • 下一篇:各类答辩
  • 电话咨询
    XML地图